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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量论略解卷五

2024-10-02 〔集量论略解〕 法尊 法尊 集量论略解 集量论略解卷五

观遣他品

前说量有二种。有许声起亦是量者。(即所谓声量。谓由发语声为因,了达其所说义。故名声量。)

声起非离比  而是其他量

由遣他门显  自义如所作

声於何境,由无则不生之系属,即由此分。如所作性等,由遮余义而显示自义。故非异比量(说声量亦是比量所摄)。有说:种类之声,是从各自差别而成。为於所说起决定故,是差别声。答彼颂曰:

诸异无类声  无边故乱故

声谓能诠。且如有等种类声,非是实等之能诠。以无边故。言无边者,谓诸异法不能与声系属。无系属之声,诠义亦非理,仅能了知声自体性(如闻异方之言,仅闻其声,不能了解其所诠义)。又错乱故,如有声,既於实转,如是亦於德等转(实是有,德等亦是有。故有声於实等皆转)。有错乱故,当成疑惑。非是能诠。有作是思。唯种类声,或唯具彼者,易系属故,不错乱故。答曰:彼等亦

种类或具声  非别诠异义

如是言有实、有德、有业。其异义之实等声,应不成为共同所依。然如是见,若有或具彼,於实或德皆不能有。当说为实之有也。(意谓有等种类声,非即实、德等。应说为实、德等之有。用第六转声。)又摄颂曰:

功德与有德  说别定异故  同所依之实  及声皆极成

系属由有系  法所引而说  如是由所作  说事非由余

系属非决定能相系属,容有余障碍故。要由有系法,方说为系属故。非由自法能说系属声。以此为例,

由此种类声  诠说不应理

有说:与诸异声同所依故,易系属故,不错乱故,当说唯具种类。彼亦非理。

无自在非具

若如是者,则实自性,当由有声差别而说为实,非直言实。由彼不引瓶等异法故,则彼於诸异性非有共同所依。无与非所作非有共同所依。如白与声。於说自德,由实差别而说故。由有,不於实引甘美等。如是此中亦应成异。又曰:

假设非有故

假设故者,谓声诠自体或种类。假立於彼转及具有彼。若何於何所假立义,即说彼为非真实义。相曰亦非有故。言具彼者,为由功德相同,而智转移,此同非有。为由功德饶益相同,亦非有故。如何智转移非有?以假立者,

如说民为王  觉相各异故

如云彼人即我自己。於奴仆说自声者,非於王与奴生相同之觉。於具彼假立种类声者,亦有:

次第而说者  如花螺等白

於何智相同者,现见次第而说。譬如说:君陀花、俱穆陀花及螺具之白色。其顿说者,如具彼种类之声,非有智转移之念。

於德所益事  无觉亦应转

若如功德所益之玻璃,而具彼功德事者,则於实转之觉,应不待於功德转之觉。如红玻璃觉之事,不待所依。诸未熟悉之人,都无异觉故。又

杂相於一切  皆应成倒智

一切声智,由与义合杂,皆成错乱,犹如玻璃,则一切知皆非如义。复次:

总等与多性  及诸顿缘者  饶益应相违

诸能缘众多者,如白等功德。譬如说:瓶、地造、实、苦、甘、香等,尔时功德饶益则应相违。尔时由功德相,不能与实成一。无差别故。於一境上亦不能由功德相而领受也。若谓一次即能了达瓶等事者,破曰:

见玛瑙众色

若谓一切皆是瓶故,故能同於一时各各皆能饶益,於瓶等事无所取故。其见玛瑙一切杂色者,是顿得一切事也。

彼等诸异法  具彼过相同

类性或具性  由何不相合

对於异体,亦决定应说。谓说种类为异体,及於事类假立为异。如为具彼所说过失,一切应说。以於所说种类,亦可增益声自性说为实故。由是说具种类及种类性等。此中亦当说如何有过:

说具彼为异  彼如前已遣

於种类声,言已遣者,谓前说:诸异无类声;及说:於具种类亦应说。若谓种类者,唯由具种类而说,非由异法自性而说者。若如是者,

唯具彼应观  为系或是有

言「唯具彼」者,具彼亦当成事缘或系属功德。如说摄略、作用、益他等,说为系属。由他共称,异事无乱,为系属故。对彼亦如前已说:「种类或具声,非别诠异义。」

瓶等具彼义  若衣等不转  彼总义如何

总是於多法俱转者。於具总之瓶等,岂有衣等转耶?彼等之总,为如何耶?若谓:说具总者,其增益为彼总之义复为何?若立有声,是诠总之言。其有等上无复有等故。不应说於彼转。是故若决定许有总义者,彼亦於义非有。故曰:

唯声义相同

具彼之瓶等,是有声所诠故。具彼与有相合者,前无少极成。

许彼无因缘

於诸异声,不见不异之因缘。故彼亦不应说是总。如是诸所别亦非有。若谓由有声,於不异有功德之实转者,如极青等,亦许於瓶等转,故成为能别与所别者。破曰:

若一如青等  非尔纵然许  类无类故非

应成为所系之功德。亦非如是。以青之声,无极青等。由余具彼不应道理。说青系属,非是声义。复次,纵然许彼总,由於种类更无种类,故亦非总。纵许有总,然於青等,亦非有如青总所分三类之青等功德。诸许具彼瓶等种类之差别故,则许於实转之瓶等之差别。故此亦不应观察。如是於声,虽非所诠,然由义引当许瓶等为其差别。则瓶等具彼之义,定无少许联系。

义引不决定

言由义所引者,谓由义之势决定生起。如云:昼间不食,则决定夜中而食。此中言有,不定为瓶等故,是犹豫因。非有义引。故云:种类声,是与异系属之总,具种类之能诠。不成任何解答也。

故声亦遣他

故如前说,如所作性等,声亦是由遣他门而显自义。又曰:

所诠虽众多  声非皆能了  与自随系义

是遮遣之果  声亦非能於  众多法义转

唯於所结合  非由声德等  是诸摄颂

若唯遣他是声义者,如青莲等者,如何成为共同所依,及能别所别事耶?云何不成?如总异者,是诸差别声之遣他故。非有彼过。

遣异义别故  了自义异愚

一无异果故  能别与所别

若依青莲等声,亦由遣他之别,而遣除自义之差别故。如竪立与鸟落等,聚於一遣他自义,而成为共同所依。如是彼等各各,於各自之差别成犹豫因,非由具余声成能遣故。由有如是事故,亦成为能别所别。谓如一所依,彼既非青,亦非是莲。如何既是青,亦是莲?兹当说:

彼非唯是青  亦非唯是莲  聚是所诠故

由青与莲声,与彼一切结合,非单一种。若单一者:

如颜色无义(信慧本为「如字应无义」)

如虽有尼声与罗声,然诵尼罗,都无有义。此亦如是。若谓:说颜色时,其尼罗声不生少分义解。为断此攻难,曰:

颜色无少义  然由彼二语

能了彼所诠  彼亦了单义

如尼声与罗声,为尼罗声所空。如是莲与青声,亦为聚声所空。如说:尼与罗声,不生少分义解者。对彼亦应说,种类青是尼声之所诠。当了解单独义。若具彼功德之所诠者,亦是具实之具。如颜色为义所空,如是聚义亦是彼名言所了也。若是异声宣说,由义之势,即是宣说异义。是故遣他之声义中,共同所依及能别所别,亦皆应理。於余义中则声义非理。何以故?以於彼中,支与有支之义,与彼所依,为异、为不异耶?且非不异,

应互成一故  聚非有一性

若聚是一者,则莲与青义应非异。以一义中非是他故。彼等亦应互成无异。复次:

聚应成众多

以聚者不异多法,故应成众多。由此义故亦非是有;即许为有,其聚与青莲义亦非有共同所依。以於一事转者,

声非舍身义

若单独义,是青与莲声之义者,则自与聚中,由何能言彼等即此,而成共同所依?若谓无彼过失,以总中摄别故。彼二别义同一体性者,是由总义。为令了知具差别义故,故合说二者之事。如是二者即是共同所依,以具聚义故。曰:此中且如青声,诠无异义,非是种类。青声之总若不诠实与种类,由何观察摄入差别与实、种类之中?若谓如青,其实亦为总所诠者(信慧本为:具青之实亦为总之所诠)。若有彼差别者,则罗婆与邬波罗等亦应为所摄也。然如是非理。何以故?前已说故。谓前破具彼种类时云:「无自在非具等」等,已说不成。又说总中摄差别故,亦不应理。由何非理?

疑故非遣他

见由总声,於差别声,生犹豫故。由何生疑?则以彼诠说不应正理。若谓虽如是,然由差别声,义即了知总,无错乱故。应作是说:於差别中亦摄其总。此亦非所诠。非遣他故。谓青声,如邬波罗等,则青等非遣他。故应说为摄入其中。纵然许摄,亦是摄入所诠之中。若谓二者俱是差别义者,则成异门之声。现见:

一应成异门

异门之声,谓对不了解者,及众多义。为令了解前义故,更说余异门也。若如是者,则成为异门声之声。诸异门声谓仍诠前义,非顿时说。如是即由青声,了解莲义。则亦非有能别所别。此上且说不异品之过失。

如对不异所说过失,於异品亦尔。谓计异者,离诸聚法,别有一聚性,为彼聚性於诸聚法,抑诸聚法於彼聚性。若一切转或一分转,皆定非有。即许为异:

异则亦非二

彼中亦非有共同所依,亦非有能别所别。彼为义成一?抑声成一?若义成一者,为德实成一?抑具彼成一?如是若声成一者,为说德实成一?抑说具彼成一?当如是观察。其中:

义之实与德  若於一转者  总别二非有

若青功德,与莲之种类。於一实转故,则共同所依与能别所别,皆成非有。青德非具莲之种类,莲之种类亦非具青德。

具彼二亦无

若时青德与莲种类具总义者,尔时则无共同所依。於他转之实中,能别所别事,或二者於一,亦非是有,以总别不相合故。以上且说二者於义非有。如二者於义:

如是声应是  唯说类与德

若声唯诠说种类与功德者,极相异故彼亦非有。彼等之共同所依亦非有,未说系属故。彼声亦非有能别性(似是「非有能别所别」)。以上且说:唯诠种类与功德,不应道理。

於说具彼中  应成同不同

若种类与功德之声,诠一别实者,故彼所依应成相同。若诠异能别实者,故应成不同。由其不决定故,无共同所依。若谓:

同故不乐说

若作是思:且受共同所依,是相同故,不乐诠说者,无系属差别(虽有系属等差别,然不乐诠说,以且受共同所依相同故。信慧作:「不乐说不同」)。若於何处有同觉之因,即说彼为共同所依。其中虽有花未开放等诸余差别,非所乐说也。此是无尽攻难。俱遣二者而摄持等,乃至几时有义,尔时於彼声有作用,即应乐宣说彼也。若有系属者,非是所乐说之差别,则如何宣说有事耶?又曰:

牛马等亦同

若牛马等,亦由牛性有等系属都无差别。於彼不乐说总,而说彼事。如莲与青等,牛马亦应成为共同所依。若谓:

彼未差别者(信慧本为「彼是行相别」)

若作是念,牛与马等有形相差别,各各遣除种类之因有别,如是各别宣说,如何不乐说?彼非如莲与青,如是亦非应成为共同所依也。若如是者,

应成多聚集  又所许亦无

由於一事多总能显故,应以多形成为聚集。然不见有是事。又言同者,谓牛与马等,未说所依同不同故。牛性有等非是能显。其中若说同者,应成共同所依。(信慧本为:「又,同者,谓牛与马等,应成所依同与不同。以非所诠故,及能显有性等,并牛性等故。其中亦若不乐说不同,应成共同所依。」)言「所许亦无」者,谓许为有共同所依者,说莲与实等为有。彼亦应无得也。若谓总是能显别故,牛与马等无共所依者,如是亦见莲花之有及实等是能显性。复次:

德实应非显

功德与实,非是形故,则与彼系属之总,应非能显。若谓:由功能差别,能显自、共相故,故於实等异法,非有形状差别。曰:不乐。於诸异事亦许功能差别故。如莲花事。若谓说总是显异之因故者,於彼当说,何者是牛性与马性等之差别。此中当说何者。且作为牛等能诠之声。彼等随欲之声,各各声之所诠即彼差别。其中:

异由能诠异  声自无差别

如是总别唯声异者,非彼自性。若谓无差别事,由差别声假立为异者。不应作是说。以诸差别,是能显总之因故。牛等差别应无故。若谓如歌罗等,由能诠异故者。曰:不尔,彼应思择故。以於一法,亦由多异门声所诠说故。此中是说,如实声自无差别。於声中,如牛等虽亦自无差别,然由总,则作为差别。於中即如是安立。若谓现事岂非牛声等之差别耶?曰:现事中纵有差别,然彼非所诠,非与义俱见故。诸愚车等名言者,不能说彼义故。故由於总,而於诸声分其差别。

诸胜论者说:「诸总由自性,有诸差别,以依各自之总即是能显。此如云:头、背、腹、手等,由此等差别。」如彼所计:

能显所显异  当得互相依

言「互相依」者,谓所说彼等当得也。何为实自性?谓能显自总也。何为总自性?谓自实所显也(如是相依而说,非能自显其体也)。复次:

自性多与一  互相显应多

言显多者,由是众多之能显,及由众多所显。以实是有等众多总之能显。谓一总有多自性。又言地所造等多实,是有等之能显,谓诸有,有多自性也。此中於一切种,由功德系属各异故,由功能各异故,由能诠各异故,虽是一事,应许为众多体性。又曰:

由德能能诠  别故设为异  一多相系故  应成为众多  是中间颂

以上且说:共同所依非有。

能别与所别  非自在前说

如说具彼中,能别所别非有。彼前已说讫。以是於遣他之声义中,共同所依与能别所依事,皆悉应理。非於余相。

非他总与别  应说为异门

虽皆相同,然非他性之总与能别所别异门诸声义,是遣他声。何以故?无相违故。且异门声,非顿合故。虽同是遣他,而各舍自义,不应道理。又诸总声,於自诸差别,遣他义者,非不重执诸差别声,是所求故。谓如桦树,非拔罗沙等,如是亦非瓶等。此等是解答,应舍余非总声义难。如是总声,安立自所乐义境时,如何不待能别所别之声?如是:

无违故积聚  亦能诠余义

聚总等声义,仍是遣他,无不应理。如是总别诸声,於自义总转故,随二或多於彼所差别之余义亦能诠说,极为应理。如前已说。又曰:

许尔许故异  自总皆不舍  不取於一义

此等生疑同  虽众多取总  由异不错乱

能别与所别  彼等非相同  是诸摄颂

问:由何因缘,而能除遣余异声义?

异与诸余异  相违故能遣

异义之声,谓诸与自,为於总义得自在故,互相违逆,如诸王子。故由余义则相忍耐。如说此是桦树。桦树之声,由与树同时相,则遮担木等树,而安立为自境。如是於余亦尔。如是於余亦尔。如是且於异声,舍置一实故,於余差别声义,除遣非理。若如瓶等不相系属之余总异义,如何除遣耶?谓

余总诸异义  自总等相违

谓由树声,於瓶等之为地所造得自在故,是其相违。故於彼所断事,如友之怨而生随喜。义亦知彼已断除彼。此等是说余总之诸异,如功德等,及彼之差别色等,诸有系属及非系属。当知如友与友之怨是能除遣,及能舍置。其中:

彼非彼亲遣

如桦树声,非亲能遣瓶等。何以故?

总非相同性

若是亲能遣者,则与树声义应相同也。

如是与余别  彼非能除遣

如以树声,不除遣波罗沙(树名)等。如是桦树声,亦应不能遣。彼相同故。若谓无过,以能遣多少各异故者。如是不应道理。如树与桦树之声,各别诠说树性与桦树性之各别事故。诠说极异义故。如是此中亦成不相杂义,言能遣多少者,义亦应尔。若谓能遣余差别义者,如何说此功德与余功德,共同所依。如说甜味中润性、清凉及重性耶?此不相违。何以故?

若是同所依  功德与余德

於一实转故  所依不相违

於实有者,则於甜味,可设立润性等功德。由於一义和合性故。无彼过失。

不见故亦遣

又各异声,於余异义由不见故,亦即能遣。何故不见?谓於事义,唯以我慢执以为足,为破彼故。如是:

总当遣自异

若由不见便能遣者,则言总声,於各自诸异法亦皆不见,应成遣他。

余非理见故

言「见」者,谓由时等总声而见别也。

如是现彼疑

若如是者,则彼总声,於差别现,理应生疑。若谓:若於彼等见先所见,且於竪立者,

若谓疑应理(信慧本为「若谓疑非理」)

作如是念,若由时等,及义势同行可得者,如何生疑耶?

彼单独决定

不应如是说。言於具彼等生疑者,谓於具义等决定事,後时由单独而生疑。

若异无单独

若谓总声,於诸差别,不见单独。如说云:种类之声,非诸异法之能诠。曰:

待闻者则见

谓诸闻者,遣他总已而求单独。如问:此树为从地大生,抑从五大生?曰:从地大生。如彼决定者,言於彼树,说从地大生之声。是从何生疑?言彼决定,从此单独生疑。由唯闻说,从地大生。有单独量式,故无过失。如义是遣他。如是总亦尔(如此义遣余义,是为义总,如是此声能遣余声,即是声总)。

遮遣余声已  由声总能诠

如由所作性,遮非所作,以总了知无常等。如是遮遣余声,由声总诠说。非是於义。

於何义疑一  於多义亦疑

何处於何义等声义,疑为车支等。即彼一声,於多义亦生疑。如於拔瓦等声,亦疑为有性等,然由闻者於彼总声,亦作别声观也。又如说声遣除余义而诠自义,如何无有前说过失?曰:

不见余声义  显自义分故  声系属性易  错乱亦非有

随行与回返者,由声诠义门,於彼等相同处则转,於彼不同处则不转。其中於相同处,不说决定遍转。以於无边义中容有一类未说故。於不同处,纵然是有,於无边处非能遍转。不说者唯由不见故(不同者虽有无边,然由不见故,能说不转也)。故除与自相系属者,余不见故。遮彼之比量,即能诠自义也。若由随行门,比度一事,如树声於桦树等现相生疑。如是从地大生,於非实等现相亦应生疑。若彼树声,於非地大生等不见故,由彼返性而能比度。又曰:

树地生及实  有所量逆次  四三二一疑  余是决定因  是中间颂(见附表)

除有系属外,余声或因性,非能诠义,以於多义,不能一切皆诠说故。然於自义亦非错乱,以各异诠说故。如是且无前过。彼非有。云何?

附:总别关系表

别望总决定,总望别不定。如桦树必是树,树必属地大,地必属实摄,实必是有。有法不定是实,如德、业等。实法不定是地,如水火等。地不定是树,如瓶、衣等。树亦不定是桦树,如榆、柳等。余亦类知。

破余周遍故  彼异义非异

由其总声,遣除余义,而不引自之差别,故与异声,属同所依,可应道理。故无与异义(差别义)声异之过失。彼说同声,与遣他义之义,二俱是声之所诠也。如是於自义不错乱,以单独者,非於他转故。亦无後过失。如何?

亲转无异故

非取他义之声,於各自诸异义转。故无由他自在不引异法之过失。

其异无穷故

非能遍故,非是能诠,故亦无总过失。唯遣他义。非各异故,非是实故亦尔。是故此中,不应寻求总具余差别。以是亲障余义故。如是由无前说过故,唯遣他义,许为声义,最为端严。由何知然?

诸类法安住

言「诸类法」者,谓当观为一性、常性,周遍一切别法为相。即安住此性,以不异故,所依不断故,了达一切义故。如是由无所说过故,有功德故,说诸事之声,遮遣余义,为差别性。若尔,

遣他由何定

若谓色之声,遣除味等,未增说显色故,虽已遣余法,然极相异彼如何遣?若许诸不异色者,则彼过非有。青等即色,味等非有故者,无彼过失。谓:

世许不应求

世尊亦说:於众生名不应耽着,於世间名亦不应弃舍。是故吾等,於有因缘者及普宣说者,是随世间名言,不寻求真实义。当如世间了解。世间许色之声,於青等成就,非於味等。

如是色应同

又极异故,彼色性为何於青等转,而非味等?若於味等不转,亦应於黄等不转。若谓此中有因,眼所取性,与青等不异,於味等无,是由自性各异故者。若尔者,

眼所取作用

由眼取为所取,名眼所取。如是则由作用因缘於青等说色声,非由种类因缘也。若眼所取性无异者,为何是色?若谓由与色性系属因缘,说为眼所取者。若尔,则眼所取性或作用和合,或显现色性也。眼所取总性亦由何决定?决定应依事自性。

实等亦应尔

实、数、量等,亦是眼所取故,则彼等亦应有色性。复次:

非白等无别

眼所取性无差别故。应无青、黄、大青、极青等差别。是故即无眼所取,世间共许於青、黄等异法,亦说色之声,非於味等,由是遣他决定。若谓不待遮他义,能诠声义。若如是者,

应唯随行成

若如能诠声义者,则非许由随行与逆返,以定取余差别及二俱说,皆有果故。说於逆品能诠义,如说殊胜所作为业。若谓若唯遣他是声义者,应唯逆返是能诠者。曰:若不许随行者则应尔,然由事品,

非亲许周遍

於诸事中或异或不异种类非有,如前已说。言未见余声义,此时於无种类,由遣他义所差别义,声随行逆返,是无他义。有作是说:如说牛等所遣,由一切无转变,成一切体性故,应从无成为有体也。此中

若有许一切  与无系属者  由何说何法  有由多体性

若如是许者,谓一切皆与无系属。彼中除有性所有余牛等无,增益为牛等有,应许一切皆由随行。不应答言:一切应无。又有说云:於无与有,知不应异,如知碗等皆属泥性。亦见自性知转变故。对彼曰:

若许由泥异  碗等异觉者  无离异非他  何为破异觉

如非离泥为他者,应成唯尔许觉。如何由表诠门许碗等觉异?如是於无有觉异,如何不许由声自性异之力耶?(由泥异句,信慧本为:「泥无别」。意谓泥与碗等无别,由觉异故安立碗等为异。如是无与有无别,如何不许由觉异故,安立有法为异耶?)即於汝(数论)宗:

诸德胜自性  非属所见道  凡属可见道

皆如幻甚空  虽有互差异  然由见犎等

彼觉喻相违  是依汝宗义(「犎等」信慧本等皆作「胡等」)

如从非牛返,彼牛之觉,是由见犎等因缘而说牛与犎等其声各异,虽异除遣,然汝宗所许,虽然相违,犹决定说。

此无观待知  唯自分别化  以非遣之声  不诠任何性

於犎、胡等无余具总体性,不观待者则定非有,如前已说。自性非所诠故,不应由彼门而异。有说应无最初识。对彼曰:

无始故乐成

言最初识者,唯属非有。以名言因果展转相传无始时故。若无最初识者,不能遍具种类,亦不能从具种类返,或不返。非於一多转。当有彼诸过失。有说:识无真实转。对彼曰:

由总门除遣

非有实物而能遣他,犹如种类。唯由总法於所遮境(说为能遣)。此亦唯显於异类处不见,而为比度,前已说讫。汝宗亦犯此过。若於同类遍转者,於所遍非有边际。是故如说:以有角故非马。凡不见有角,即随所遮而比度故,非各别遮黄马等,及各别转趣牛等。如汝计觉退返与随转,此中亦如是应理也。

若许有余我  观一性多性  彼於事非理

若我有实事者,观待一性多性,皆不应理。若不许有余我者,

汝显能亦尔

若无实事,彼观察应理者,汝之显与功能,亦应相同。若诸功能之显与不显是一性者,则应无显之分别。若是多性者,离诸功能非是他故,言最胜是一,则成相违。

观声所诠义  此非根行境

若此声等转  非各别诸根

诸现量境无可显示。如无显示者,谓说无余我,即是余我。故此非现量转。此亦云:

若言词所说  假设为语义

诠别现语义  从彼初生起

言词所说已无实义。零散者无能故。如教所立,语亦如是安立。如自性与缘。言教所立者,诸余教中,不应理故。此是安立余义。故受持词义之方便,是语义显现初未串习之声义系属。语性与彼义,直接於声义中无差异故。後由缘声义之增上慢,安立,如无鈎制故。若诸於各别所现义,谓余外义,或彼所系,弃舍此已了达语义。若如彼说,亦唯是分别。何以故?

如由串习语  无义亦生心

由自缘相属  各了多种相

由观待串习外义习气之语,如能作义而生了解,如说常等,及彼无别,虽无外义,由与自缘相属,能生种种分别。如闻爱情诗词,诸有贪者则起随顺贪心:诸离欲者,则起随顺厌心。

彼由余语义  许为所遮义

知系属语义  非异於比量

如实各别现,亦是异於他语,由了知系属而生,故非异於比量(即是比量摄)。

若何从何生  种种分别识

彼亦是自证  非异於现量

分别是自证故,即是现量。不应分为余量。若问:诸有原因之声,可由遣除余义而诠声义,诸随欲声又如何耶?曰:

随欲由义别

随欲声中,如帝答塔果等声,是淫说总。即由彼总之差别而说。若问:种类与总聚诸声,有何差别?曰:无少差别。种类之声,由共许力,有者於各别支分而假立,如云:不应食聚落之猪(说猪肉为猪)。

有者亲诠说  如有不观待  数量形而转  如水等诸滴  聚合而诠说  有者非唯於

支分而转   如由形显分  差别而诠转  声於彼支分  不见能诠转

形状差别者,如说轮、圆、长、方,非唯以支分而说,如是拳、结、鬘、耳严等亦尔。显色差别者,如杂色、花垫等。有支之差别,如百、千、升、斗、月、年、两等。非於诸支分转。聚集之声,亦有於各别事,圆满声转。如云:去来等。有者假立,如以身业,说为我业。有者不转(不於支分转)。如云:水、云、林等。若问:有者不作系属显示声义,如云波那萨果(信慧作「此波那萨」。应有「此」字)。於彼如何比度耶?曰:彼非由波那萨果声,乃知其义。何以故?

显所达义故

是由言此之声,与手指示或旧名称相系属,了解彼义。非由波那萨果声,了解彼义。谓於彼名所显示之义,是名义与言此之声共同所依。是二者所诠,非是为彼而作名义。若尔,与波那萨果相系属,应是声之所量?曰:

非系假立故

系属者,谓波那萨果之义与声,由他量缘已,谓此即是此(此果即此名,或此名即此果)。了知与波那萨果相系属。以与所量相系属故,而为比量。是故声量非是余量。余比喻量等云何非他量?曰:

此方亦说余

且比喻量,如为了解黄牛与青牛相同故,或从他闻而解,即是声量。或自了解谓先以余量了解二声义,次以意了解彼相同。故彼亦非是余量。如是思维,由是比知与彼相同,故应了知非余量。以非比量分别之外,故是遣他。

集量论略解卷五终

更新于:10天前

译文

中国现代法尊法师译编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3月出版。《集量论》是印度陈那的集大成之作,共有250颂,在唐时有义净的译本(早佚),1928年吕澂根据西藏奈旦版的“金本”和曲尼版的“宝本”,“对勘二本,折衷文义,期得其真”,在《内学》第四辑发表了《集量论释略抄》,但那是很简要的一个本子。法尊法师的编译,依据德格版的持财护与雅玛参贾的藏文本,并参考北京版的金铠与信慧译本,第一次比较完整地将《集量论》翻译了出来。在翻译的过程中,法尊法师还对两种藏译本的同异、优劣作了一定的考订辨证。法尊法师在本书中对陈那的释文详加串解,并参照《因明正理门论》等汉文佛典,随处附注,为读者提供了很大的方便。

基础介绍

法尊

法尊

集量论略解法尊,集量论略解,集量论略解卷五法尊集量论略解卷五_集量论讲记,观遣他品前说量有二种。有许声起亦是量者。(即所谓声量。谓由发语声为因,了达其所说义。故名声量。)声起非离比而是其他量由遣他门显自义如所作声於何境,由无则不生之系属,即由此分。如所作性等,由遮余义而显示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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