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称论师造
僧成大师释
民国.法尊译编
庚三、第三说量果建立 分三:辛一、抉择果自性,二、抉择量自性,三、抉择所量自性。今初:
纵然有外义,如领受定体,非是由自性,有多体过故。
若许,则二者.应不感有异。不见障故非。非由义了达。
於彼多体事,见为一体性,彼不见,如何.能成为见义?
若现欲不欲,分别,非义觉。彼亦死相等,见不相续心。
即於外所量,受自果应理。如其此自性,如是决定义。
纵然有外义,亦是了知自体,以如所受欲不欲行相,由此门中安立义决定体性。非由义自性印留行相故。若如是者(由义自性印留行相),则一色法应有可意不可意多种体性之过故。问:即许有可意不可意多种体性,有何过失耶?曰:是则亲怨二种眼识,应不感觉天授之色有可意不可意之异(亲见为可意,怨见为不可意),应可意不可意二相,於二人俱现(每人均见二种色),以是可意不可意多体,以是现彼行相之不错乱识故。若谓由不见业所障蔽故,非俱见者。破曰:则彼应非由义增上力所不了知。以彼是可意不可意多种体性,而彼可意不可意唯各别现故。又彼不能见业,如何能使见义?应非能见,以於彼多体事,见为一体故。若谓现欲不欲相,是分别心,非义觉根识者。破曰:此不应理,即於彼根识,亦先现为可意者,後被死相等所执持时,则可意相不复相续之心现可见故(非仅分别心见可不可意色,既无分别眼识亦见可不可意色故。先见为可意,後见为不可意故)。又现义识,即有外所量义,亦是领受自体为果应理。何以故?以如所现此义自性之行相,即如是决定彼义。非如外义了知行相故。
辛二、抉择量自性
尔时此现义,是量。能取体.纵有,非余义,故非观待外。
何故?如义体,彼安住於识,如是能决定,谓此如是住。
是了自体性。故许彼了义。非现义体性。彼能立於觉,
住义彼所作,如彼义安住,如是彼极显。立义彼体故,
自了许了义。故境亦非异。观察自体性,说自证是果。了义彼体故。
问:若於外所量,自证为果者,则应能取相为量。曰:以於现义为所量,了知识自体为果时,能取相非是量,以尔时即此现义之行相,是能量故。又能取相之体性,非观待外义之量,以息灭二相之理了知自体非余义故。又现义识,是了知自体,何以故?以如彼义体之行相安住於识,如是决定此义即如是住故。即彼现义识,观待後识亦许为了知义。谓非现义之体性,是由後识执着汝了知义故。彼义之所作了达义,彼之能立,是安住於觉之行相。何以故?以如彼义之行相,安住於觉,如是彼义极明显故。问:若所取相为量,自证为果者,则第三量果建立中,量与果之境,物体应异。曰:彼是了知自体,是能安立了达义,彼行相之体性故。虽则如是,然观待後识,许为了知义,以後识执着汝了知义故。以青色为所量第三量果建立中之量与果,其境体非异,以同了达,以识为体性之一青色故。问:若观待後识安立为了知义者,则何以说自证为果耶?曰:以观察现义识自体性时,说自证为果,以彼青义是彼自证之体性故。(末自盛宝解为「是彼许为了知义缘青现量之体性故」,则可译为「彼了义体故」。)
辛三、抉择所量自性
同彼或同余,识是如是现,其因亦是义,许义为所量。
如某之行相,无义事而现,如何缘义?实,如是我不知。
问:若现义识不能如实了知外义,则如何外义是所量耶?曰:随与彼义相同或余不同,由是现义识,行相如是显现之因亦即是义,故许义为所量应理,由与义生相同门,安立义为所量,与外义相同不成立故。问:如何能缘所取义?应不能缘。如发影等某些行相是无义事而显现故。曰:彼不缘所取义,实尔。如是缘所取义,我亦不知故。(非有外境为所取义也。若以是因便为所量,则根与作意亦是生根识之因,亦应是所量。故以现相,乃为所量。彼义是因,亦现其相,故立为所量。)
庚四、虽无外义,建立应理 分三:辛一、唯於现相建立,二、如现无实,三、虽无外境,量果应理。今初:
觉体虽无别,诸见颠倒者,能所取领受,了达如有异。
如根被咒等.染坏,泥块等.虽离彼色相,而现余行相。
未染坏眼者,无见如是故。如远旷野中,小者现为大。
能所取了知,虽非有,而住.能所量及果。如随现而作。
问:若能取所取,物体无异者,与现为异应成相违?曰:此无相违。於一觉体虽无差别,然诸倒见者,对於能取所取领受等,则如有异而了达故。喻如诸根被咒术等所迷惑者,泥块等物虽离彼象马等色,然现为余象马行相。诸眼未被迷者,不见如是象马故。又如远望旷野,小现为大(不解此喻)。问:能取所取若无异体,则能量、所量、量果三法不应道理?曰:此皆应理,以能取所取了别,虽无异体,然此安住能量、所量及果,是如於觉中所随现而作故。
辛二、如现无实
非尔於一事,现为种种性,行相如何实?失彼一性故。
於余余坏故。不见性,非一。觉见无异事,乃决定无异。
由何观察事,真性中无事。何故?於彼等,一多性皆无。
由见同法故,於非彼体性,执为彼体性,世人生错乱。
於此则无彼,此行中彼体,一亦不见故。由内染所生,
彼从过失起,本性颠倒现,此亦是有者。不待见同法,如有眩翳等。
若非尔者,如现实有,则於一觉事,而现种种体性之行相,如何是如现实有?应非实有。若如是实者,则汝一性须失坏故。若如是实有而是一者,则苦乐於余物,是余性应失坏故(如於多现一)。又一非实有,以不错乱觉,不见一自性故。此因决定,以决定为无异,须由觉,见事无异故。又能取所取事,由何正理观察,於真性中如现谛实,彼事非有。何以故?以如汝所现,谛实之一多自性皆非有故。问:由见同法,於非彼体性,执为彼体性,故世间人而生错乱。於此唯识,则无彼能取所取误为异体错乱之因,於此行者,能取所取各异之体性,不见有一故。(盛宝解此句为「不住第二时之此行动事,彼外义体性不见有一故」。)曰:由内染坏所生能取所取现为异体之识,彼不待见真假同法等,以是从过失所生,自性颠倒现者,此亦是有故。喻如由眩翳等现发影等。
辛三、虽无外境量果应理
彼决断为觉,许为能取相,彼体故,了我,故是彼能立。
如领受贪等。自体立为境,住能所量果。此当配一切。
彼领受体故,可领受自体,如是「可」即量,体性是所量,
自证是为果。於体能取相,是决断体性。言可性是量,是说为自证。
问:若唯心者,则能量、所量、量果三不应理?曰:於彼唯心宗,所许决断为觉之能取相,是了自体,以生为彼自证体性故。彼能取相即彼自证之能立,以能安立彼故。喻如领受贪等。(贪等为所量,领受彼之能取相即能量,了知彼之自证即量果。即於心法上,建立能所量及果之三法。)问:虽无外境,自证之量果可尔,其证他之量果如何耶?曰:若以识自体为境,而安住能量、所量、量果之理,此於青等为所量之一切量果皆当配合。如以青为所量,彼中亦以可领受青之行相为能量,以识为体之青色为所量,了知以识为体之青者即量果故。此之因由,谓青等是自体诸识所可领受,是领受自体识之体性故。问:若能取相是能量者,则论师说「贪等自证是量」,应成相违?曰:此无所违。或言於体能取相,或言决断识体性之量,或言可能领受识之量。陈那论师意依此义,说自证为量故。(约自证能领受识自体,故说自证为能量,约自证能知此识了知此境,故说自证为量果)。
己二、明彼建立应理 分二:庚一、成立二相,二、成立自证。初又分三:辛一、以经理成立,二、以论理成立,三、复以经理成立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以生为具义行相成立二相,二、以忆念具义行相成立二相。初又分二:癸一、成立有所取义觉二相,二、成立无所取义觉二相。今初:
从诸境所生,一切诸识等,其余虽是因,然有境行相。
如食与时等,皆是子生因,持父母一形,非是余人者。
其余及诸境,虽同是因性,许彼分是境。无彼,彼不成。
外曰:说彼现起义相之识,为了达义之能立,不应道理。以识现起义相不成立故。若以是识之因,故现起义行相者,则亦现起根之行相,是识因故者。曰:从诸境所生之一切识,除境之外,其余根等虽亦是因,然有行相是境行相(非根等行相),喻如饮食及时间等,虽皆是儿生长之因,然彼儿唯持父母随一之色,而非持饮食等色也。除彼境外,余根境等,虽同是根识之因,然缘色根识,唯现色相,即由此分,许色是境。以色是所取义,若无现起彼色行相,则色不成彼境故。
癸二、成立无所取义觉二相
於具义心中,恐无义行相,缘过去义者,二相自证成。
青等现异故,不具类,非义。彼无常不成;常如何能生;
名等,前已破。此理非具义,唯欲相属故,非义功能成。
如此行相识,是念,从受生。彼亦义相空,彼如何具彼?
彼时无有故,非是从义生。如是受亦尔。彼相非由义,
明相远离故。彼相若异者,余应如是知。若常属我者,
说亦不应知。若属各各者,则不应相续。着一义体者,讲听者诸心。
若谓由相同,彼有一名言,而非现为彼。异体如何取?时觉应无义。
若於具所取义之中,恐不现起义之行相。然缘过去青义之分别心,汝之二相及自证应自成就,以是所取义空之识故(即无所取义之识)。若谓此因不成,以青之种类为所取义者。破曰:不具彼形等之种类,应非所取义,以现青等行相各异故。又彼种类若是无常,则不成为无分之种类。若是常者,如何是能生?非能生故。亦非青之名等为所取义。计名等为所取义,前已破故。若谓自相是所取义者,曰:此忆念青之理,非具所取义,非由所取义之功能成故。唯与欲念相随属故。外曰:忆念青识虽具青义行相,然现青根识则非具青义行相。破曰:彼忆念青识,如何能具青义行相?应不能具。以彼现青根识亦由义相空故。此因决定,如此青相不明显识,即是念。彼念复从领受现青根识生故。若谓此因不成,是亲从青色生者。破曰:念青之识非亲从青色生,以汝亲因之时,尔时已无青色故。若谓是现起青相,从青生故。破曰:如是领受现青根识,亦应成为彼具青相者,从青生故。念青之识,彼青行相非义所印留,以远离明显行相故。若谓彼不明显青相,是异於识之义者。破曰:天授分别心所现之青相,如天授所知,余亦应能了知是外义故。若谓由常属於天授理故,余人不知者。破曰:若尔,则虽言说,余亦应不能了知,以常属於天授我故。若谓讲听之境唯与各各相属而了解者,破曰:讲者听者之心,同着一义之体性者,应不能相续,唯与各各境相系属故。若谓由於相同,不现异故,故彼二境有同一名言者,破曰:尔时讲听之觉应成无所取义者,以如各异体性而执为一故。
壬二、以忆念具义行相成立二相 分二:癸一、正说,二、破答。今初:
即彼领受识,亦依止二分,由一相区别,彼识之所缘。
余若非有相,如何住於识?谓後後之识,各增加一相。
义自体二相,及我行相中,彼第二由彼,第三识了知。
彼领受青色之识,依止能取所取二分,以由一所取相区别之识如是缘故。(初念缘青现识亦有二分,由第二念心缘彼前念心二相故。一所取相区别,即多一所取相,与前念有区别也。此义下文解说。)除现起行相外,若余不现起行相,则第二忆念之识如何安住具青行相耶?以不现起青行相故。(此谓第一念心见青时,有青行相。第二忆念见青时,谓我曾见青色,此念心才能有青行相。若初见青时不带青行相,则次追忆之念心,如何能带青行相耶?)成立前因者,谓初现青之根识,次忆青之念识,以後忆彼之念识等。此後後之识,较前前识增一所取相,谓由义体性有二行相,及我之能取相,彼第二觉念识,由第三觉第二念识所了知故。(此是说:初根识以青为所取相,识自身为能取相,次第二念青之心以青与根识为二所取相,自身为能取相,次第三忆前念青心之心,则有三所取相,谓青相、根识及念青心。自身为能取相。故後後心各增一所取相也。)
癸二、破答
由是义果性,忆识忆义故。若由於错误,而相合杂者,
现相与作意,亦皆应如是。如是一切果,皆与因同缘。
故无陶师等,应不忆念瓶。识由何差别,依止义相同,
除同余何为?见双生等故。初性若非二,第二性住一,
决定能缘心,应不能分辨。故青等自性,现前安住觉。与义相合系,
由第二觉缘。余则唯初一,义生故系属。不见前义属,後後识则非。
若谓由於识是义之果,故忆念能见识时,即亦忆念所见义。然由於错乱,将所忆念之识与义,合杂为一,误为识具义之行相,非实具彼行相也(此是萨婆多等义)。破曰:若以识是彼之果,故忆果时即亦忆其因者,则忆识时亦应忆念现相、诸根、作意等,以识亦是彼等之果故。又识亦应具彼等之行相,与彼等合杂,理由相同故。如是若未忆陶师等,应不忆瓶等,以一切果亦应与因同时缘故。若谓现义之识,由义有所作之殊胜差别,故忆念有义之行相,根与作意等无所作,故不与彼等同时忆念者。破曰:现义之识由义所作之殊胜差别,除现义识与义相同之外,余有何所为?识与义相同之分,即是忆念现义识具义行相之不共因故。(由有与义相同分,故忆具义行相,若无相同分,则不忆彼行相。故与义相同分,即能忆具彼行相之不共因。)喻如见孪生兄弟,由容貌相同,故易误为一人而忆(识依止义相同,即识具彼行相)。第二觉念之自性,应唯住於一能取相,以初现青根识之自性,非有二相,单有一能取相故。若许尔者,则现青根识与念青之识,决定能缘之心应不能分辨彼二识之所取相各异,以单有一能取相故。现青根识,有青行相,以青等行相体性现前安住之觉(即现青识),为有青义行相合杂系属第二觉念识之所缘虑故。(第二觉念识忆前见青色即自带青相,故能证前识亦有青相也。)除现起青相外,余由是青之亲果故念具青行相者,则唯一最初现青根识,是从青义亲生故,与青义相系属,其後後忆念识,应非忆念具青行相,以不见与前青义亲系属故。
辛二、以论理成立 分五:壬一、以决定俱缘之因成立,二、以一义现多成立,三、以无体明现成立,四、远近中之差别成立,五、以义识非同时成立。初又分二:癸一、正说,二、断诤。今初:
定与觉俱时,所顿领受境,除彼而为余,由何相成立?
如乱识二月,虽无而见异。青黄等异法,非有决定受。
无受或有义,或无义之受,未见有领受,故彼等非异。
故识时现义,非离识为余,此极难遮止。
谓现青识由是青果故,忆念具青相,不应道理。由青色与现青根识非异体故。成立彼者谓青色离缘青识为余物由何相成立?应不成立,以决定与缘青识同时顿领受故。外曰:青色与缘青识二法,应是异体,以现为异体故。破曰:不遍,是错乱识见为异故。喻如本无,而见二月。根本因决定,如青黄等诸异体者,则无决定同时领受故。於缘青识时,所现青义,非离缘青识有余实体,极难遮止。以青色与缘青识,非异体故。若无缘青识领受,或少许青义可缘,或无可缘青义之领受缘青识,亦不见能领受故。(意谓离能缘识,无所缘青,离所缘青亦无能缘识。)
癸二、断诤
虽有诸余因,诸根识无故,比知有异因。若不说决定,
从等无间缘。从种子生芽,由烟成立火,如此依外义。
作者住证知,若现彼体性,如是定系属,若计依彼觉,
此有何相违?烟应非火生,非由果知因。彼纵然是因,
由何知决定?彼亦现烟觉,明醒习气者,现为火觉性,
了知非火性。心续彼堪能,习气为心要,现烟觉明显,
故从火生烟。智者有此说。依止於外义.说二相,彼复由定俱受成。
若谓诸根觉,离根意外,比知定有异因,以虽有根意等,余因或暂不生,或暂生故。其彼余因,即外青色。破曰:若不说从等无间缘之习气醒发决定生者,实尔。然现青根识,由暂生之原因,不须有外青为所缘缘,以从醒发等无间缘之习气决定生故。若谓从种子生芽,及说以烟成立火。如此皆是依止外义,若无外义则不得成。破曰:种子为芽之作者,烟为火之证明而住。彼等亦非无外义而不成,若计所现彼因果体性,是依如是决定系属之觉体,有何相违?都无违故。若谓应非由烟果了知火因,以烟应非火生故。唯与自习气相系属故。彼火纵是烟因,应非由烟决定了知火,以因果错乱故。曰:由烟比火,彼亦非比知外义,是由现烟之觉,明了醒发习气之觉性了知现火之觉故(「明醒习气者」句,盛宝连下句解为「现火觉」)。若谓彼现烟觉从现烟之习气生,不从现火生,故非能证知现火也。曰:是从火生烟,以心相续中,堪能现火之习气为心要者现为火觉,由此而显现为烟觉故。智者唯识师,可说从火生烟之建立,以彼是量所成立故。问:若无外义,云何依外说觉二相耶?曰:依於外义宣说二相,有所为义,是为引导说外义者(经、有二部),入真实义故。彼觉二相非不成立,以决定俱领受而成立故。
壬二、以一义现多成立
由根别明显、不明、间杂等,现异能缘识,缘虑於一义。
若彼义非现,义自性一故,彼义一切意,自性应成一。
依义而生起,随彼体性作,彼亦由余某,以某分成异。
如子依於父,虽是彼父色,由某、以某分,而可得差异。
彼现义识,若非由义现为具义行相者,则有彼瓶色义之一切意根识等,其现相应唯一自性,以所取义自性是一,无行相而缘故。然不能许尔,以由根差别,现相明显、不明显及间杂等执为各异之识,是缘一义故。他难曰:现义之识,瓶色现明显不明显,不应道理,同现一瓶色行相故。答曰:虽是依所取义而生,随彼瓶色行相体性而作,然瓶色明不明显应理,以从余某等习气亦由某形色等分,使瓶色成明不明显各异故。喻如子依於父,虽持彼父色,然由某缘,以某形色等分,异於父色而可得也。
壬三、以无体明现成立
如灯等焰轮,有孔雀翎眼,青红色鲜明,目不明所见。
彼若是外事,明根何无能?若见真,见彼.如何是根坏?
翳净明利眼,所见超根境,余人所见义,如何非明显?
除现、根、作意,知余一功能,故余非是因,非因何为境?
若彼是觉因,如何观待灯?唯由灯有故,亦非二俱因。
觉之二相成立,以灯等焰轮有孔雀翎眼行相,青红鲜明,眼不明者见彼相故。若谓灯焰花圈是外义事者,破曰:灯焰花圈,根明利之识,为何反无见彼之功能?应有彼能,以是根识可见之外义故。又见彼花圈之根识,云何是根失坏?应非失坏,以见真实义故。又见花圈之识,如余人所见彼义,汝云何非明显?应亦明显。以依止眩翳所净之明利眼,能见超根义故。(「翳净明利眼」句,盛宝解为反攻语。「眩翳应能净眼根过失,以由彼眩翳之力,能见超出明眼根识境之自相义故」。)又见灯焰花圈之根识,其余灯焰花圈应非汝之因,以除现相、根及作意之外,更无余法,了知唯从一功能生故。(盛宝解为:「除自因现相、根及作意外,余一外灯之功能,以量了知。花圈之功能不了知故。」)若许尔者,则彼如何是所取外境?应非外境也。若谓彼花圈是彼觉之因者,破曰:则彼如何观待於灯?应不待灯而有也。若谓灯与花圈,俱是彼识之因者,破曰:非彼二俱是因,唯有彼灯为所缘缘故。
壬四、以远近中差别成立 分三:癸一、出难,二、破救,三、结。今初:
远近等差别,明不明不可。
若谓无所取义之识虽是二相,有所取义之识则非二相者。破曰:从远近等差别而望之根识,瓶色不应有明不明现相,以於瓶色无行相而了知故。
癸二、破救
若现别故尔。彼间隔无隔,见不见应等。若由现不明,
不见某细分,故而各异者。外义一,何由.见不见各异?
微尘多各异,何见不见异?若现明不明,差别觉异者。
由余异无异,何由而现异?彼现何不明?障故。此何非?
薄故。现亦尔。余非薄有性。最近现极明,彼亦应显现。
若彼依无见,有余色生者。彼等应互障,则现是能障,
彼应唯现一。不障,应顿见.明不明自性。由无见障一,由无义非义,无见彼何为?
若谓由现相差别,故成明不明显(此转计於境识之中间,有一现相)。破曰:则於瓶色或明了见,或不明了见,应皆相同。以彼现相於中间隔及不间隔皆相同故。若谓自远望时,由现相不明了,故彼瓶色细分有不可见,故有明不明之差别者。破曰:彼瓶色为是粗无分一体?抑是众多微尘?若如初者,则彼瓶色由何而有明见及不见之异?应非有异。以是粗无分一外义故。若如第二,亦由何而有明见不见之差异?以是众多微尘体各异故。若谓由现相明不明之差别,故於觉现明不明之差异者。破曰:彼瓶为何由他现相明不明各异,而现明不明各异?应不如是,无异分故。试问自远望时,彼现相为何不明显?若谓由尘所障故者,试问:彼尘此自近看时,为何非障?若谓薄故者,破曰:自近看时,彼现相亦应微薄,以尘障微薄,理由相同故。若自余远处望时,现相与尘非薄应厚,以尘障浓厚,理由相同故。又极近看瓶之眼识,彼现相应极明显,以於瓶色极接近故。若许尔者,则彼瓶色亦应极明显也(事实不尔)。若谓瓶色随远近看,依於无见之业,生余明不明之业色,故瓶色成明不明显者。破曰:彼明不明诸业色,为互相障否?若互障者,则彼诸明不明业色,於彼眼识应唯现一种,以於眼识可观,而於眼识现时互相障故。若谓不互障者,破曰:则远近看瓶色之眼识,应顿见明不明之业色自性,以彼是根识可见者,而又互不相障故。若谓由无见业障蔽一种,故不俱见者。破曰:自远近望瓶色之人,其不见业於汝何为?应无能为。以不见业全无饶益之义及不益之非义故。
癸三、结尾
故依义所生,领受如其因,能缘行相异。余恶慧恶宗。
其依义所生领受根识,如其习气醒发之因,而缘行相各异。其余许无行相而缘者,是恶慧恶宗故。
壬五、以义识非同时成立 分二:癸一、破无常无相缘,二、破常住无相缘。今初:
识、声与灯等,是现量及余,能生其以前,诸刹那灭故,
由何而於识,已无而明显?若显余非益,应显一切义。
若从因决定,识此计亦无。彼作识无彼,然现为义故,
而说彼明显。其余俱生义.非益,不作相。识非以自相,而辨其行相,如何能明显?
诸识及声,并灯等,由何於根识无行相而明显?应不能显。以於彼时(根识生时),已坏灭故。以是彼前生之刹那故。以是缘自现识及余念识之能生因故。若谓彼声作同时耳识之所取义者,破曰:缘声耳识应能显一切义,以将非作饶益之余声,显为所取义故。若谓由与彼声从一聚因生,故决定为所取义者。破曰:缘声耳识,由与声从一聚因生,故分别为所取义者,此亦不应理。若如是者,则同时之耳根亦应成为所取义故。然由彼声所作之耳识,当自之时虽已无彼声,然说显彼声,以具彼声义行相而现故。与耳识俱生之余义声,不於耳识印留行相,以於耳识非饶益故。若许尔者,则与耳识俱生之余声,如何显为耳识之所取义?应非所取义,以於耳识非以自行相留行相故。
癸二、破常住无相缘
金刚、石等义,坚,不待他故,一切众生识,应自然顿生。
俱有饶益故,此彼渐生者,说余别刹那,此过如前说。
若谓诸无常法,虽无相不缘,然常金刚等法是无相缘。破曰:汝许为坚固之金刚及石块等义,应自然顿生一切众生之识,以不待余缘,能生缘自之识故。若谓由俱有缘作饶益故,缘此金刚等之有境,渐次生者。破曰:是则应说,金刚、石等前後刹那各异,以缘自识次第生故。若许尔者,则此中亦有如前已说「缘自之识,应无相则不现,以於彼时已坏灭故」之过失。
辛三、复以经理成立
彼由自领受,都无可辩诤。彼义性不成,由正念成立。
自行境无别,无各异领受,谓此是如此,或非是如此,
应无此别异。唯由领受许,非能辨各异。无明显各异,无辨觉,如孪。
现义之识,对婆沙师不须成立有能了所了二相,以自领受於彼义理全无所诤故。现义之识,其义相之自性不成就,彼亦无不成之过失。以由正念能成立故。又现义识,谓如是了知色,非如是了知声,应无此差异,以无领受义差异故。以未现起自所行境行相差异而分辨故。仅由感觉,不能分辨了达义之任何差异,以无明显能分辨差异者,则无能辨差异之觉故。喻如孪生等,则易误为一人。
庚二、成立自证 分四:辛一、由成二相即成自证,二、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,三、由破他领受而成立,四、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正说,二、破救。今初:
由成立二相,亦多成自证。以现自体相,即成领受故。
由彼事之觉,识灭如何受?彼不受自体,无余遮领受。具现义之识,
彼向外显现。能缘觉之觉,常内向我故。所有现境者,彼得非受彼。
由能成立识有二相,即亦多分成立自证。(多分,盛宝解为「附带」成立之意。)以现起自体之行相,尔时即成立,由能取相(即自证)领受彼行相故。若谓是由後识领受者,破曰:如何由有前觉事行相之後觉领受前觉?应不领受,以於尔时前觉已灭故。又彼後识,应无余遮领受前识,以不领受自体故。以现任何境行相之彼後识,亦应得非领受彼前识,以彼具现义之识(即缘境相之识)是向外显现,其觉之能缘觉,是常向内我故。
壬二、破救
若谓由相同,何有余领受?一切相同者,应得互领受。
若觉同领受,彼非同领受。彼自领受彼,彼非有同因。
所作业建立,此世间为因。自体性领受,由增益错乱,
说领受青等。非领受余体。觉是青等事,为何外义量?
觉非青等事,如何领受义?若时领受体,非有相同因,
此由自成立,何用以义成?若一切体同,识即应非识。
若一分相同,一切受一切。如青等体故,许领受青等。
如是受体故,彼亦应领受。言领受领受,非如义决定,
故无过失者,义亦常无彼。若有有性因,领受何故无?
若谓由与彼相同,即领受彼,何用有余能立耶?破曰:若尔,一切相同者,应皆得互相领受,以互相同故。若谓彼觉相同,乃是领受之能立。破曰:是则彼应非由相同而成领受,以觉相同,乃是领受之能立故。彼能领受识之自证,应非以同义为因,以是能自领受之所建立故。(以能自领受建立自证,非由与义相同而建立自证。)他问:若尔,何为同义之所立耶?曰:此同义非无所立,以是世间所作业了达义建立之因故。(由与义相同而建立为了达彼义。这在上文自证现量时已广说。)现青根识非由领受他体性,而称为领受青等,是由领受自体自性之行相,唯由增益错乱,而称为领受青等故。若谓现青根觉,应於外义非任何量,以是现起青等事之行相故。(意谓只现起行相,则非缘彼事体,故对彼非是量也。)曰:彼现青根觉,如何是领受彼义?应非领受义,以非现起外青等事之行相故。若时领受体性非以相同为因,则此领受识之自证,何须用同义性成立?以可自领受即成立故。若识与义相同者,若一切体性与义相同,则识应非识,以一切体性与义相同故。若由一分与义相同,而立为领受义者,则应一切识领受一切义矣(识与境总有一分相同故)。若谓由从青等生,及是与彼相同体性故,许为领受青等者,破曰:如是彼後现青根识,亦应领受前现青根识,以从前现青根识生,及是与彼相同体性故。若谓领受前领受,非如於义引生决定,故无过失者,破曰:现青根识,应不了达青色,以於青义亦常无彼决定故。(後识缘前识,若不引定智,则识缘青色亦应不引定智,理相同故。)若谓於青义,有引生决定之因,谓从彼生及与彼相同者。破曰:後现青根识,何故於前领受现青根识不引决定?应引决定,以从彼生及与彼相同故。
辛二、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 分四:壬一、观明了是否识体,二、若非识体太为过失,三、若是
识体自证成立,四、破自觉非现。今初:
复见白等时,白等明显性,此了别明显,所有生起现,
为离白等显,余事或彼体?
复次见白色时,白等明显自性,生起明显了别现相,此现相为离白等明显外,是余事,抑是彼体性?(白等明显,即於识上白等明了显现,而识又明了白等。所见白等,为离明显之识外,而是余事?为即是彼识体?)
壬二、若非识体太为过失
余事。明非明,如何明显白?识明,彼非明,众生尽非明。
明由余明明,应成无穷故。无见系属识,如何彼简别?
二中知一时,非有见第二。若见二系属,乃决定谓见。
由何见相同,由余心而见,说言见彼者?是则自证成。
若不了自事,何能了他体?若由同领受,如前已除遣。
若缘诸见同,义非先有见。如何彼决定,彼与所见同?
诸不许相同,彼则无见二。尔时义与识,岂能说彼等?
若谓是余事者,破曰:白等明显之识,如何能显白等?应不能显,以自非明显故。此因决定,以若显义,识是明显。若识非明显,则无余众生皆非明显故。若谓由後识明显者,破曰:明明显白等之识,其能显应无穷,以要由他而明显故。又彼识如何以白色简别而忆念?(即回忆﹁见白色﹂之识。)应不能忆,以不知见与白色之系属故(能见根识与所见白义之连系)。何以故?以汝二法了知一时,不是第二故(识与境,忆识则不知境,忆境则不见识。)根本因决定,以决定谓见境者,则须见境识二者之系属故。若谓由见白色之识与白色相同,由余後心而见,於彼说见白色者。破曰:此即成立自证,以是同义之识故。(此後识既见前识与义相同,则证明前识亦自知也。)若能取相不了自事,如何能了他体?应不能了。若谓由与义相同而说领受者,亦不应理。彼如前已破除故。如何由彼念智而决定彼义与所见相同?应不决定,以彼义非先所取故。又解为先见义时,识非有故。若俱见义识,方可执为相同故。彼萨婆多师,应不俱见义与识,以彼亦不许识与义相同故。以许彼时,岂能说此是义此是识,而各别说彼等义与识耶?
壬三、若是识体自证成立
若是自事者,彼应能自显。若彼不显者,应不能显义。
若谓白色明现,是缘白识之自事者,破曰:若尔,缘白色识应自明显,以汝所明现白色,是自体物故。又缘白识应不能显义。何以故?以不自显故。
壬四、破自觉非现 分二:癸一、明自觉是现事,二、若是自觉不现太为过失。初又分二:子
一、正说,二、破救。今初:
诸非自了宗,不见一切义,说觉非现者,此於彼亦答。
由依、缘、修别,而别异转者,苦乐欲等别,现成彼即觉。
彼知除彼外,不知余少异。
对诸说觉非自了之宗,所说应不见一切义之理,对诸说觉非由现量成立者,此亦答覆。以自觉若是不现事,则不能各别说义与识故。彼由现量成立之苦乐欲不欲等差别,即是觉性,以由所依根、所缘境及修习作意等差别,有适悦逼恼等差异转故。此苦乐等即成立自证,以有能领受,而彼领受汝之识,离汝之外,不知有余少许异体物故。
子二、破救
若由余了者,彼亦余所行。若彼生彼现.觉所了,非余。
於余能缘者,亦定有此二。若非从彼生,亦非彼现者,
彼觉应无境。若不取彼者,亦不缘诸总,彼非少许事,
此於前已说。故彼现义者,离彼觉非余,现及自了成。
若谓虽缘彼,而非现量者,义同,由何异?若由具不见,
及一义等故,领受决定者,余毕竟不缘。领受别已除。
诸瑜伽现量,领受他乐等,由领受相同,彼如彼逼恼。
若时自现为.苦自体,则恼。非是缘彼识,尔时无彼过。
以是一切识,缘、领受各异。同义是为缘,自显是领受。
若谓其因不成,其苦乐等是由後起识所领受,以余後起识所了知故。破曰:若尔,彼苦乐等亦应是余人之觉所行所领受,以彼了知故。若谓彼乐所生及现彼乐之觉方能了知,非余觉所了者,破曰:能缘自身安乐之余人之觉,应了知自身之乐,以汝亦决定有从自身之安乐所生及现安乐之二事故。若谓此因不成,余人之识非从自身之安乐所生,亦非现为彼乐者。破曰:缘自身安乐之余人之觉,应成无境者,以彼不取自身之安乐故。若谓以安乐之总为所取义者,破曰:彼识应亦不缘安乐之总为所取义。前已说﹁彼总无少许实事﹂故。如是之觉,应是现量所成,及成立自证,以汝所现义,彼非离自体而为余体之觉故。(意为彼觉所现义,即是彼觉,非是余物。)若谓余人之觉,虽能缘自身之乐,然非现量,故非能领受。破曰:缘自身安乐之自他二觉,由何於自身安乐有是否现量之差异?应无差异,以同以彼乐为所取义故。若谓自身之乐,决定为自觉所领受,以彼具有应领受不见之业(即现在不能见,而必受报之宿业),及为与我一义而和合(似是胜论义),等摄是自在所欢喜故(自在派义)。他觉则不领受,因由相反故(谓不具彼业等)。破曰:若尔,则他人之觉应毕竟不能缘,以彼缘虑不具不见之业故。又彼乐等,由自他觉,有领受不领受之差别,不应道理,彼已破除故。又诸许瑜伽现量能领受他人安乐等之宗中,彼诸圣者如有苦者,应亦被痛苦逼恼,以与彼领受痛苦相同故。若谓由无不悦意境与根集合,故诸圣者不生彼所起苦。破曰:汝宗痛苦生起非是受苦。然彼圣者应领受苦,以生起缘苦之识故。外问:汝自宗云何?曰:彼诸圣者他人之苦非逼恼因,他人之乐非利益因,以非领受他人之苦等故。又诸圣者,他人之苦应不如是逼恼,仅是生起缘彼之识故。此因决定,以若是被苦逼恼者,则是自己现为苦之自体故。若缘彼非必领受彼,以是一切识之缘虑与领受各异,以与义相同,安立为缘义。领受彼体性,须自己明显生为彼体性故。
癸二、若自觉是不现太为过失 分二:子一、应由因了知,二、明因非有。今初:
复由无现量,觉应由因知。彼亦根义觉,或是前作意。除此因果聚,余系属非有。不见功能故。
复次自觉,应由因而了知,以是量所成,而无现量成立故。若许尔者,则彼因应是根及义,或根觉,或先前作意。以须由因了知,而无余因故。若谓後因不成,以我意相合亦是因故。破曰:果法根识。除彼等三因缘外,非有我意连系之因,以不见彼有饶益之功能故。
子二、明因非有 分二:丑一、成立根觉之因非有,二、成立意觉之因非有。初又分五:寅一、
根等非因,二、显义非因,三、义法非因,四、觉法非因,五、果因非有。今初:
彼误故非根,其义亦如是,觉、作意是识。彼亦不成立,不成则非因。
彼四种因中,诸根如是义境,应非成立自身根觉之因,以成立彼宗之遍相错误故。彼觉与作意亦於自身成立觉之前,应非已成,以是识故。若许尔者,应非成立自身有觉之因,以於彼前未成立故。
寅二、显义非因
若显义是因,彼岂非是识?此除所显义。若显非领受,所显不定故。
若许显义是因者,破曰:彼显义之觉,於自身成立觉之前,应非成立,岂非是识?即是识故。以此觉非是因之理,亦除遣觉所显义为因,以若非能显觉所领受,则彼觉所显不决定故。
寅三、义法非因
若许显即是.义之差别者。其无生灭义,全无少差别。
许彼,识别别.应刹那坏灭。彼为知未知?若已知为因,
尚未决断知,由何言彼知?未决断所知,如何知能了?
所见非已见,则他应已见,全无有所见,於他所见中,
有彼差别故,应了达自觉。故不待自法,从单独义法,非能比度觉。
若许明显即义之某差别法者,破曰:外义应全无先不明显後乃明显之差别,以无生灭故。纵计有彼生灭,则彼外义应刹那坏灭,以各别引生自果识故。又彼义之差别,为以觉已知或未知者为因耶?若以觉已知为因者,则言彼觉已知由何量成?应不成立。以无量决断是知故。若许尔者,则彼觉所了知之显义,如何是自身中觉之能了?应非能了,以量未决断故。若谓非觉已见,而是所见义之差别,即彼为因者。破曰:余见声之盲人,亦应了知自身之眼觉,以眼都无所见,以有余耳识所见之差别显义故。(「所见非已见」等六句,是说若以余人或余识所见,便能证知自身有觉者,则耳识闻声,亦应眼识能见色。或由他人见色,亦应自能见色。是大过失。)(盛宝解此颂分为四层义:一、外云:所见显义,於自身觉未成立之前,非自量所见之显义,是成立觉之因;二、破曰:他人所见之显义,应是成立自身觉之正因,以明显义之差别是成立自身觉之正因,而彼於所立未成之前,量未见故;三、外曰:余人所见义,自全无所见,故非是因;四、破曰:由余人所见显义之因,应能了知自身之觉,以因之差别显义,於他人所见显义中亦有故。)又若不观待觉之自法,单从义法,不能比度觉,若以觉已知之义法为因者,则宗法不成。若以觉未知之义法为因者,则遍相错乱故。(盛宝则云:彼若量已成者,则自身之觉已成讫;若未成者,不能为因故。)
寅四、觉法非因
觉因是现量,自法离自觉,更有何余事?彼从同因生,由何与觉异?余生,彼错乱。
若谓以觉自法如乐是因者,破曰:所有觉自法如安乐,应是现量所成,以是成立自身有觉之因故。应不许彼,以离自觉,非有余体故。若谓此因不成,是异物者。破曰:由何离自觉而是异物?应非异物,以与彼是从同因生故。若谓此因不成,是从余因聚生者。破曰:彼与觉之系属应错乱,以自觉是不现事,而与觉是从余因聚生故。
寅五、果因非有
色等五种境、诸根及能缘,除此非能表,彼之所余果。
其中二超根,五义见色生,离於有余生,一亦无可知。
如是若无知,言因乃乱说。纵有因不见,与彼共系属,
如何能了达?故诸因非是,不见之能显。若说较彼因,
先已成立者,彼复须余喻.所立,故无穷。故由觉成义,
非由义成彼。彼未成,则义.无自成立故。现觉及从彼,
见言及动等,不能比他心,不见属我故。
若谓有成立自身根觉之果因者(即以果法作为成立宗法之因,初品已广说),破曰:彼应非有,以除色等五境、眼等五根、眼识五能缘识之外,全无余法能表彼根觉之果者(其实根境等,亦非根觉之果,不可用以作因而成立根觉)。彼等亦非成立根觉之果因故。彼中根与觉二法,超出根现量之境。其五义中,除见色根识能饶益外,余皆离生,无一可了知故。(此文很难解。似是各境只能生各识,不生余识。余识亦不从余境生,故五境不能作因成立有觉。尚待研究。)如是若言根等,是成立自身根觉之因者,实乃乱说,以无﹁量﹂了知故。若谓有言说等为因者,破曰:言说等如何能了知根觉?应不能知,以不见有与彼根觉共系属故。此因决定,以诸因者非不见系属之能显故。若谓先由彼因,於余人身成立彼觉,以为同喻者,破曰:成立自身有觉之同喻,应成无穷,以余人之觉是成立有觉之同喻,而成余人之觉,复须余喻所成立故。复次,是由觉成立义,应非由义而成立彼觉,以彼觉未成立,其义不能自成立故。又言说及身转动等,要以现量成立觉,次见从彼觉发生言说转动等,不能因此比度他身之心,以不见於我身与觉之系属故。
丑二、成立意觉之因非有
义因於意觉,非有成立故。
意觉分别,非有由所取义为因而能成立,以所取义不成立故(意觉未有之前,亦无所取义)。
辛三、由破他领受而成立
汝觉由余觉,如何能明显?非明,体同故,由何能所显?
境如何是显?於明,体转故。彼明彼体性,是自极明显。
如是觉许觉,即成觉自证。非尔,境与觉,亦俱法相同。
故我觉自己,由明体极显。余於彼体转,明显而极显。
虽相同,不许.由彼显余觉,以自极显故。彼义体极显,
喻如二灯烛。如灯与瓶等,依彼而广作,能所显名言。
试问:汝之前觉如何由余後觉明显?若谓後觉能显前觉,以与彼生相同故。破曰:後觉与前觉由何是能显所显?应非能所。以与彼非明显体性相同故。若谓青境如何是明显?自不明故者。答曰:青境可说为明,以於能明根识转留行相体性故。彼能显根识,是自明显,以现起青色行相即彼体性故。如是若许後觉现起前觉行相者,则彼後觉即成自证,以现前觉行相故。若非如是自显者,则彼後觉应非显前觉,以境与汝俱非明显,法相同故。於我宗中,彼觉不须余觉所显,自是明显体性即极明显。余境则由於彼转留行相体性而明显,是明显性故。前後觉虽相同,然不许由後觉而明显余前觉,以是自体极明显故。喻如二灯烛,非能照所照。然能显义,以现起彼义之行相体性,极明显故。前後二觉应随一非明,以是能明所明故。喻如灯是能照,瓶是所照,依此可广作能显所显体性之名言也。由何而生忆念此见境之时,彼亦决定见余彼现义之识?以非唯由根境,便决定谓见义故。(忆念所见境时,亦必忆念彼现境识,要俱忆境识方能决定为见境故。)
辛四、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 分二:壬一、正说,二、断诤。今初:
念亦成证我。
不仅由念成立二相,亦能成立证我(即自证)。如何成立?曰:现义之识,有能领受,以有念故。如色。由此因成立也。(领受即感受。)
壬二、断诤 分二:癸一、诤,二、答。今初:
若由余识证。
若谓彼现义识由余识证。有能领受,是成已成。
癸二、答 分二:子一、应无缘长音等,二、识应不向境转。初又分二:丑一、标,二、释。今初:
缘长等不成,以无久住故。
耳识应不能缘长音字等,以一一耳识不能缘,众多亦不能缘故。初因成立,以一一耳识不久住故。
丑二、释 分二:寅一、破一耳识缘,二、破多耳识缘。今初:
若住无次第,於觉顿现故。字无次不长。无互相杂乱,
字分具次第,如何生无次?若先住至後,後声应增广。
缘无次第故,後无具次觉。後境无住故,觉非自安住。
自住,後亦彼,不灭无别故。字无次顿生,亦有此过失。
一次功生故,功後後无义。诸字後显者,此过亦随住。
若谓因不成立安住者。破曰:其闻长音字初分之觉,应顿现长音字诸分,以现彼分而无次第故。又彼觉应不能缘长音字,以无次第故。具足次第长音字分,如何能生无次第之耳识?应不能生。以是前後互不相杂之多分故。若谓前分住至後边生耳识者。破曰:是则至後时,声音应增长广大也。其听闻长音字末後分之觉,亦应不能次第缘长音字诸分,以非渐次而是顿缘字诸分故。其闻长音字初分之觉,闻字初分之後,应自不住。以於彼後,汝之境不安住故。若谓自安住者,破曰:彼觉後亦应不灭,以前既不灭,前後无差别故。若字无次第顿时生已长时住者,则彼长音字,後亦应不灭,以前既不灭,前後无差别故。亦有此过失。又生汝之後後功力,应皆无义,以用一次功力即圆满生故。若计诸字已完成後,由缘显者。破曰:则後能显亦应无义,以初功力已显讫故。此过依然存在。
寅二、破多耳识缘 分二:卯一、出过,二、破救。今初:
若多缘彼者,後觉领受彼,彼亦非缘长。故不念长觉。
若谓先以众多耳识缘彼长音字,再由後识领受彼耳识者。破曰:是则缘长音字之觉,应无能领受者,以彼後识唯领受彼闻长音字最後分之觉,彼亦非缘长音字故(只缘最後分,非缘整个字)。若许尔者,应不念彼矣。
卯二、破救 分二:辰一、破觉受渐生,二、破觉受顿生。初又分二:巳一、破杂生觉受,二、观察而破。今初:
诸觉各异受,彼闻声不应.现为无间隔。结合亦遣除。
若谓见间隔,误彼无隔者,则诵二短音,应误为无隔。
若谓缘长音字诸觉,各别间杂领受,故无过失者。破曰:闻彼长音字声之耳识,应不能无间隔现起彼境,以汝前後之间,为余能领受物所间隔故。又彼耳识,亦非由转动速疾结合无间。以彼前已破除故。若谓虽见间隔,仍误为无间隔者。破曰:是则诵二短音字,如萨罗(海),亦应误为无间隔也。(然实不尔。)
巳二、观察而破 分二:午一、破以根识结合,二、破以分别结合。今初:
若根见间断,根不增无断,一切诸根觉,应皆颠倒故。
一切字体边,亦住一瞬顷。彼亦渐连属,多微尘乃满。
一尘转动时,最短时刹那。觉亦刹那故,渐次了解字。
故字及色等,虽余觉间隔,现无间隔者,一切具倒义。
若由根迷乱,余结合诸事,无表异错乱,是念。有分别,
与言说系属,岂是明现者?已说根所取,非有声合者。
若谓结合无间者,为由根识结合,抑由分别结合?初且非理。若诸根识见有间隔,则诸根识不可复增益为无间。若增益者,则一切根识应皆成颠倒故。诸长音字应渐次了解,以诸字与闻彼之觉,皆是多刹那故。一切字体性最短边际,亦安住瞬顷时量。彼复须渐与许多极微连属时间乃完满故。以一极微转动之时,亦许为时间边际之刹那,以是最短时间故。一切缘虑字及色等之根识,应皆成具颠倒义者,以被余觉间隔,而现为无间隔故。若由根识错乱,前後各异诸事结合为一者,如是根识,应是与言说相系属之有分别心,以是不能表示前後各异,而是误认为一之念故。若许尔者,汝岂是明现境者?应不明现也。以前已说「诸根所取,胜义非有声结合故」。
午二、破以分别结合 分三:未一、正破,二、断诤,三、此理亦破余正理派。今初:
若根见间隔,由分别合者。义与彼领受,现无间断者,若无正理害,由何言彼断?
若谓诸根虽见间断,然由分别结合为一者。破曰:义及现义识彼之领受,由何说彼为间断?应非间断。以现无间断,无正理妨害故。
未二、断诤
若觉能定故,彼由何许尔?不见顿觉故。彼应如是现。
彼等同类者,则功能决定。谓诸分别心,正解次第起。
若谓前因不成,以二觉不顿生故。以前一一觉生後一一觉之功能决定故。试问:由何而许,二觉不顿生?若谓二觉无顿见故者,对彼当如是观察,觉领受应不间断,不见间断故。若谓二觉必无顿生,以契经说「无处无容二心俱生」故。破曰:如是契经,非显二觉不顿时生。意说彼诸觉於後同类一一饶益之功能决定故。谓正了解诸同类分别次第起故。
未三、此理亦破余正理派
诸於所见义,起认识分别,明显计为现。此亦遣除彼。
声、卵及灯等,了知各异者,明现故,彼觉.如何是现量?
故由於认识,不定字等一。若无忆先领,增益为彼法,
则亦无了知,谓彼即是此。彼岂是根生?
此说根识同类二识不顿生之理,复有余所为,亦为破除胜比者(胜比者、行者、正理派,同属一派)。以彼妄计认识根识所见义之分别,明了显现是现量故。如诸了解,声、卵、灯等前後各异者,认为是一之觉,应是现量,以有明了显现故。若言许者,如何是现量?应非现量。以误认前後为一故。(声等三喻:盛宝解为「声音前後,幻师之两卵,灯之前後刹那,各异诸事,谓即是此。妄分别为一之觉,应有明了显现,以认为是此故。若许者,应是现量,许明现故。许彼不应理。如何是现量?不应理故。」)又彼认识,应不能决定字等为一,是误认前後为一故。谓前者即此之识,如何是根生(非但不是现量,且非根生之根识)?应非根生,以若无忆念所受非色增益彼法,则汝不生故。
辰二、破觉受顿生
义与识领受,不许其顿生。义与识现相,不了达各别。
诸现义之识,与单独外义,非一觉所取,应无别异故。
无善知差别,领受善了解。诸义及义识,後如何别忆?
诸义及义意,领受渐次生。则种种现相,诤过难拔出。
谓了知青等,一相或一受,领受青现相,非有余领受。
外曰:如我所许,缘义之识与领受彼识之能领受者,其体各异,可以顿生。如汝所许多识顿生者。破曰:缘义之识与缘彼识之能领受,异体顿生不应道理。以缘青义(识)与领受现青识之能领受,异体顿生,汝正理派自宗亦不许,亦不应正理故。汝自许「多识不顿生,是意之相」故。不应理者,以现青义之现青识,与现青识行相显现之觉(即现彼识行相之後念心),若是异体同时各别有者,须能了解,然非有如是了解故。若谓虽有彼二觉,然由一青行相觉执取为一,故不了解为异者。破曰:若着彼二觉为一者非是正量,则错乱觉虽执为一,然正量了知是异。若谓着二觉为一之心是量者,破曰:现青义之缘青识,与外单独青义,二者应无异体,以正量了知无异体故。(是就外计:执二觉为一之心是正量,正量所缘无误,故二觉应是一也。)又非由一青行相觉执取为一故,不可各各分别。以正量了解各异故。又青义与现彼青义之识,後时如何各别忆念?不应道理。以无对彼二由各别引起定智善了解之差别,而於彼二之各别能领受,善了解故。(要由善了解彼二之差别,乃善了解彼二之领受。由彼领受乃能忆念。今既无彼了解与领受,如何能忆念?故忆念亦应非有也。)此是显:为计「青色与现青识,二者为一不可分别」所说妨难,与计「能缘青色之现青识,与能领受彼识者,二者为一不可分别」之妨难相同也。义与义意之领受渐次生者,亦有此种种现相,诤论之过失,难以拔出。谓了解青等一种行相,或一种领受,而领受青色现相,非有余体领受故。(此说「青义与缘青义」之意,二者之能领受,亦非有异体渐次而生。若有则可见,而实不可见故。)
子二、识应不向境转 分二:丑一、标,二、释。今初:
由余识随领,彼亦见有念,彼由何领受?彼亦由余者,
识了鬘连属,生此彼为何?若即前觉者,应不转余境。
若谓彼前识由余识随领受者。破曰:於彼亦见有念,试问彼由何领受?若谓彼後识,复由余识领受者。破曰:如是由後识了知前识如鬘相连系者,试问复是谁生此後识?若谓即前识者。破曰:彼後识应不向余境转,以自亲因为所取义而领受故。
丑二、释 分三:寅一、破後识单缘义,二、破俱缘识义,三、破虽无能受而於境转。初又分二:卯一、出过,二、破救。今初:
成为所取相,能生因诸觉,後识何不缘,而缘取余境?
能生缘我识,性决定内支,由何余外支,而能障碍彼?
外义纵接近,亦非能障彼。余则境接近,全无领觉者。
义非近分位,全无。以无本,觉念亦无故。此计噫妙哉!
过去等分别,非有义接近,移转因无故,应无行於义。
後识如何不缘能生诸觉,而缘余境?应不如是。以彼前觉,由成所取相而接近故。若谓由境接近,而障碍缘前觉者,破曰:决定能生缘我之识为自性之内支分,其他外支分何能为障?应不能障。外义纵近,於彼後觉缘前觉,亦不能作障故。倘若能作障者,则任何五蕴士夫,若境接近,应皆不能领受自觉,以全无不接近彼义之分位故。若许尔者,应亦不能忆念彼觉,以无根本领受故。若谓不遍者,无因而许有果,呜呼妙哉!缘过去等之分别,应永不行於义,以无向义转之因故。非有接近所取义故。
卯二、破救 分二:辰一、破由识功能尽故而转,二、破虽是能生而非所取义故转。初又分二:巳一、正破,二、断诤。今初:
若缘我生识,功能渐消尽,转向余境者。彼义觉何从?
前觉功能尽,应不转於义。无前觉,非觉。着余义失能,
未知生识故。异类虽顿生,由一极明心,使失功能故。
非从阿赖耶,而生起余识。非尔,则意转.等,不待余意。意识如次生,亦成立相待。
若谓前识,由能生缘我识之功能逐渐消尽,故转向余境者。破曰:彼转向义之觉,从何因而有?因应非有。以前觉之功能尽故。若许尔者,则应不向义转矣。根本因决定,以无先觉,则後觉不生故。如由贪着余色义,而失坏发生缘声耳识之功能者,则不见发生缘声耳识故。若谓由阿赖耶是一切转识之亲因,故意着色时,亦能生缘声耳识者。破曰:虽由阿赖耶能顿生异类诸识,然意增上贪着色之士夫,应不从阿赖耶生余缘声耳识,以由意增上贪着色极明利之一心,能使引生缘声耳识之功能失坏故。意於境转相等,则余後意应不相待,以非从前觉生後觉故。然後觉要待前觉,亦善成立。非仅由意着余色时不生余缘声耳识之理,已善成立,即由意识依而生,亦善成立故。
巳二、断诤
若意是一故,着余余不转,不生余识者。否,有顿生故。
转同,一切时.同故,不解余。唯我意合生,亦应顿时生。
从一,一所作,如何多见灯?渐次亦无能,後亦无别故。
此说身、士夫。若从行决定,彼後从何生?若即从觉者,实尔是所许。
胜论派计:意量如极微,是常、是一故,彼若入鼻根,着余香尘,则不住余根,故不生余识。非观待余有功能之同类识也。破曰:应非由意,是常一故,唯一一识生,以有时多识顿生故。又六转识於境转相等时,亦应除一境外,不了解余境,以一切时,唯有一意相同故。即如汝宗,应多识一时顿生,以常功能永不失坏,唯由我意常和合相应,而生识故。若谓从一能作意,唯作一所作,故唯一一识生者,破曰:如多士夫共观一灯,则不应有。以一能作唯作一所作故。又彼意渐生多识之功能亦应非有,以不顿生多识,後时亦无不同之功能差别故。此破常一意生识之理。对顺世派计大种常身能生多识,及数论派计常士夫(神我)受用多境。胜论派计常士夫为生识因,亦说能破彼等以常住法都不能作任何所作故。正理派若谓从我之功德行(胜论亦计我之功德行),决定唯一一识生者。破曰:彼生果非理,是常法故。若谓彼非常,是後生者,试问彼从何因生?若谓即从前觉生者。告曰:彼後识之因随立何名,实是从前觉生,观待有功能之前识而生後识,亦是吾宗所许故。
辰二、破虽是能生而非所取义故转 分三:巳一、正破,二、破答,三、破异体功能。今初:
所取由所取,是能生非余。能生即彼相。现,无非所取。无分无细等。
若谓彼前觉虽是後觉能生,而非所取义,故後觉转向境者。破曰:所取义即由所取义门而为能生,非有余事,以能生识具同自行相,是所取义之相故。喻如现相,无非所取义之余能生义。若谓如现相由转成细分,便不作所取义,如是前觉亦有时不作後觉之所取义者。破曰:前觉应无转成细分之时,以是无方分故。
巳二、破答
失所取功能,非余能生体。有所取相者,除取,无余生。
色等非如是,於觉无饶益。此除所取相,有何余定事?
觉亦有彼故,彼亦住彼性。能取因、领受,是心所取相。
色等及心法,观察所取相,是觉未净者。瑜伽证叵思。
彼由微等体,取成非所取,色觉何先无?有何为後生?
若缘自觉者,即应缘彼自,无间因之心,故不解余义。
若谓前觉只失为後觉所取之功能,非失余能生体性,故後觉转向境者。破曰:其有所取相者,除所取义,无余能生。色等若非如是所取义,则於根觉更无直接饶益故。於彼色上,除所取相,余有何事决定为此根识之因?无是事故。即彼前觉,亦应安住为後觉之所取义,以前觉亦有能生後觉具同自行相之功能故。又彼前觉,亦应安住,为後觉之所取义,以是後觉之亲因及所领受故。此因决定,以彼缘自觉之亲因,及领受,即心所取义之相故。他曰:若尔,他心应非瑜伽现量之所取义,以非彼之能生故。若曰:此说色等由细分故非所取义,及说他心由非亲因,故非所取义。如是观察所取相者,是依未净慧者而说,以依异生说故。圣瑜伽师了解境界之理,如汝所解,异生不可思议,以如汝所解,诸分别觉不能思议故。若彼後觉缘自前觉者,则後觉应不了解余义,以缘彼无间因心为所取义故。此因决定,以彼色法由成细分等体性,先是所取,後成非所取义。而缘色等之觉,先无何细分?後有何生起?都无有故。
巳三、破异体功能
无一多功能,然说事本性,能作一多果。若非一生多,
非有一生一,果从诸聚生。一亦成二聚,故说能作多。
若谓前觉虽是後觉之亲因,然不须为所取义,以亲因与所取义之功能各异故者。破曰:非由功能体一异,而生果一多,以功能体虽无一多,而说由诸事体性能作一多果故。若谓一因非生多果,唯生一果者,破曰:应非从一因唯生一果,以诸果法皆从因缘合聚而生故。外曰:若一因中无异体多功能者,与经说「一亦作多」,则成相违。答曰:无违。虽是一因,然由入因缘合聚二者中,而说能作多果故。喻如色法,能俱生自同类,及缘色根识也。
寅二、破俱缘识义
若谓由余觉,缘义及前识。有现前後故,观察於一义,
常渐见诵说,应成非渐次。一亦二二现,现了我彼故。
若谓由其後识,俱缘义与前识,故後觉於境转者。破曰:常渐次见阿伊二字中,观察一伊字义之觉,应非渐次而是顿缘所诵阿伊二字,以是将前缘阿字之耳识及後伊字,俱现为所取义故。又一阿字,亦应於现量前现二二相,以於了我及了彼识二现量前,俱现为所取义故。
寅三、破虽无能受而於境转
若转向余境,非领受後者,如他所领受,应一切无受。
若我受是现,他受非尔者,由何如是说?我受由何成?
明因不成者,非许明所明,若不成明明,众生应皆明。
若谓由最後觉向余境转,非所领受,故无无穷与不於境转二种过失。破曰:天授一切觉,应皆无能领受,以最後觉无能领受故。喻如他人所领受,自不领受也。若谓喻义不同,以我自所领受是现量所成,他人所领受非现量所成者。破曰:由何如是说领受之差别?不应正理。彼我自领受由何量成?不成立故。他问:若尔,为何说眼根为明耶(眼既不自明)?答曰:眼根自明不成,然可说为明,以是根识明之因故。许为明之根识,非自不明而能明。若自明不成而能明者,则此一切众生皆应成明故。
释量论略解 卷第七(终)
更新于:10天前译文
九卷,法称着 僧成释 法尊译,明代根敦珠巴(僧成,1391—1474)著。现代法尊法师由藏文本编译为汉文本,1982年由中国佛教协会印行。是对法称“因明七论”之首《释量论》的注释,依原书分为自义比量、成量、现量、他义比量4品,论释因明基本学说。